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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执49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哲、马红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马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49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哲。被执行人马红新。本院依据(2017)冀0635执4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红新名下牌照号为冀F×××××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马红新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红新名下牌照号为冀F×××××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旭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