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执49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哲、马红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马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49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哲。被执行人马红新。本院依据(2017)冀0635执4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红新名下牌照号为冀F×××××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马红新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红新名下牌照号为冀F×××××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旭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