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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常州市赛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钟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赛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钟玉,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046号被执行人常州市赛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武进区邹区镇前王村。法定代表人顾立。被执行人钟玉,地址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丹吕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冯加平。被执行人彭海宏,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市赛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钟玉、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海宏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8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赛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钟玉、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海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州市赛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钟玉、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海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州市赛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钟玉、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海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