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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子平与杨仁茂、翁淑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子平,杨仁茂,翁淑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3866号原告:高子平,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仁茂,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翁淑钦,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高子平诉被告杨仁茂、翁淑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仁茂、翁淑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仁茂、翁淑钦共同偿还高子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已结算利息55万元,2014年12月8日止2016年11月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6万元。上述本息合计20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仁茂、翁淑钦共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子平变更诉请为:1.判令杨仁茂、翁淑钦共同偿还高子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已结算利息5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仁茂、翁淑钦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杨仁茂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1年5月17日向高子平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2014年12月8日,双方进行结算,杨仁茂出具了欠利息款55万元借条一张。杨仁茂与翁淑钦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杨仁茂、翁淑钦未作答辩。高子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证据:1.高子平身份证复印件;2.杨仁茂、翁淑钦户籍信息复印件;3.借条、欠条原件一张;4.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杨仁茂、翁淑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高子平所提证据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7日,杨仁茂向高子平借款100万元,同日高子平向杨仁茂账户转账100万元。2014年12月8日,杨仁茂与高子平进行结算,杨仁茂出具了一张借条及欠条,载明:“借条今借高子平现金壹百万元正(1000000元)此据借款人:杨仁茂2014年12月8日;欠条今欠高子平利息款伍拾伍万元正(550000元)此据欠款人:杨仁茂2014.12.8”。另,杨仁茂与翁淑钦于2016年9月29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高子平与杨仁茂之间的借贷关系,有高子平提交的借条、欠条原件为据,高子平主张该借条、欠条系杨仁茂亲笔书写并签名,以此证明杨仁茂向高子平借款,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55万的事实,杨仁茂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杨仁茂应负清偿债务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高子平主张杨仁茂借款时,杨仁茂、翁淑钦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属夫���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杨仁茂、翁淑钦应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翁淑钦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杨仁茂、翁淑钦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杨仁茂、翁淑钦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杨仁茂、翁淑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高子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杨仁茂、翁淑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健人民陪审员  陈钦人民陪审员  林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