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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祝永桂与祝令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永桂,祝令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2802号原告:祝永桂,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铧,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祝令旗,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祝永桂与被告祝令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祝永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铧、被告祝令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贞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祝永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铧、被告祝令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永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存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于2014年3月8日在被告处存入现金5万元,约定存期一年,利率8.6‰,后原告又于2014年4月21日在被告处存入现金5万元,约定存期一年,利率8.6‰。2015年5月11日,原告找被告归还两笔存款及利息时,被告给原告结清两笔存款的利息约9000元,剩余的本金1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祝永桂现金1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8厘6毫。”2016年阴历5月3日、阴历6月7日,原告找被告归还本息时,被告夺回给原告所打的10万元借条,并以其在归还原告的2012年的5万元存款时,原告没有将存折还给被告为由,必须扣除2012年的5万元本金,只能归还原告5万元。实际原告2012年在被告所存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双方已经结清,不存在被告所述欠其存折。原告当时到韩镇派出所报了警,后经派出所民警做工作,被告同意先还原告五万元,现被告仍欠原告5万元本金,以及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7月11日10万元的利息,及2016年7月8日到2017年4月20日5万元的利息,没有支付。被告祝令旗辩称:被告不欠原告5万元,该款项被告已经分两次还清,其中第一次还款经中间人还款5万元,2016年7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原告账户,现被告不欠原告欠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仍仍欠原告50000欠款及利息未偿还。被告祝令旗认可曾欠原告祝永桂1000**元钱,但是已经分两次偿还,一次通过银行转账偿还50000元,一次通过中间人之手偿还原告50000元,证人王某对该50000元的还款时间互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录音材料一份,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录音因受检材料有限,鉴定机构无法受理,被依法终结对外委托鉴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祝令旗曾欠原告祝永桂1000**元,被告祝令旗2016年7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祝永桂500**元,现被告祝令旗仍欠原告祝永桂500**元。本院认为,被告祝令旗自认曾欠原告祝永桂欠款100000元,但被告祝令旗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祝永桂500**元,被告祝令旗仍欠原告祝永桂500**元。原告祝永桂请求被告祝令旗偿还该欠款,有事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利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约定了利息,原告诉请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令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祝永桂500**元;二、驳回原告祝永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被告祝令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朕审 判 员  黄舒林人民陪审员  张利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山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