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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赵静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华,赵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静波,女,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刘淑华与被执行人赵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淑华依据本院租出的(2016)吉0104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协议如下:一、2016年7月30日前被告赵静波给付原告刘淑华人民币10,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被告赵静波给付原告刘淑华人民币7000元。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赵静波负担)。经查,因被执行人赵静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发现被执行人赵静波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吕同玉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