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文芳与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芳,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742号原告姜文芳,女,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王云,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芳诉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5元(已减半),由原告姜文芳负担。审 判 长 顾建中人民陪审员 倪 涛人民陪审员 徐押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无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