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文芳与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芳,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742号原告姜文芳,女,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王云,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芳诉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5元(已减半),由原告姜文芳负担。审 判 长  顾建中人民陪审员  倪 涛人民陪审员  徐押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无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