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3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旭、田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旭,田闪,田艳军,陈迎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131号之一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香云,系该行龙华支行信贷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梅,系该行龙华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旭,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成武县。被告:田闪,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成武县。被告:田艳军,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告:陈迎春,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旭、田闪、田艳军、陈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唐存平人民陪审员 刘明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