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徐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修车款7000元,被执行人王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