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洪波与戈长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波,戈长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656号原告:崔洪波,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戈长仁,男,汉族,56岁,农民,现住前郭县。原告崔洪波诉被告戈长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崔洪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崔洪波负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