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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淑君与何光琼、合江天狮专卖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君,何光琼,合江天狮专卖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2民初2859号原告:杨淑君,女,生于1947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何光琼,女,生于1951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合江天狮专卖店。负责人:陆堂书,店长。原告杨淑君与被告何光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被告何光琼申请追加合江天狮专卖店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合江天狮专卖店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10月11日、10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何光琼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江天狮专卖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第一次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光琼按承诺支付原告现金48000元,并自法院判决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逾期未付清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何光琼担任天狮公司合江天狮保健品销售经理期间,多次到原告家中宣传天狮产品,说天狮公司现在有一个特别好的项目,只要交纳36000元,便可获得36000元天狮产品和一个“金蛋”,该“金蛋”项目的实现,第一步可获得48000元现金,分A、B、C三步走,全部走完可获得128000元(未扣税是160000元)。当时原告完全不相信说“这怎么可能”,被告何光琼说“天狮公司李总说要让中国人先富起来,金蛋的实现是排序,李总要把中国人排在前面,是中国人赚外国人的钱”,经过被告何光琼的多次宣传、灌输和劝说,原告在半信半疑的准备买天狮的这个“金蛋”项目了。由于原告当时现金不足,因而于2013年9月6日在被告何光琼的陪同下,向天狮公司合江天狮经办人肖玉坤交款18000元。事后,原告担心被告何光琼的话不能实现,便未交余款。事隔两个多月后,被告何光琼见原告未补交余款,又多次上门动员,并说“金蛋的实现是排序,越早进入越早出来”,原告基于担心还是不愿意补交余款,被告何光琼便于2013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之后原告才与被告何光琼一起取款18000元交给肖玉坤。被告何光琼的承诺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其履行承诺,被告何光琼找各种理由不愿兑现承诺,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何光琼与陆堂书协商同意共同帮助原告,让原告的48000元尽快实现,原告撤回起诉。但原告一直等到快两年仍未得到48000元,故再次起诉。被告何光琼答辩称,原告所述基本是事实,但有些出入。写保证书是原告给我说如果我不写,天狮专卖店的负责人陆堂书也要给她写,且陆堂书在多次学习过程中承诺9个月就可以得到48000元,所以我给原告写的是15个月得到48000元。2014年2月8日开始,天狮公司的政策就变了,已经不是48000元,比48000元还要多些,只是得到礼包的时间要推迟。只要购买天狮公司36000元的产品就可以成为天狮公司的业务员,就可以向其他人推销天狮公司的产品。如果我向4个人推销购买天狮公司的产品就可以升为经理,下面的人再向其他人推销购买天狮公司的产品,我就可以成为高级经理。购买天狮产品得到的礼包要排序,先买的排在前面后买的排在后面,排在前面的先出局就可以得48000元奖金。原来出局以后就不能再参与排序了,从2014年2月8日起出局的参加A、B、C分组排序,在一个组的人共同推荐其他人购买天狮公司产品,排序就逐渐前移就可以出局。被告合江天狮专卖店答辩称,原来累计消费到1680元就可以成为天狮公司的优惠会员或直销员,杨淑君进入天狮公司时天狮公司在搞促销活动,购36000元的天狮产品就可以成为主任级直销员,并得一个大礼包,该礼包可以抽奖,只是杨淑君不知道其成为主任级直销员。何光琼将杨淑君带到天狮专卖店购买产品时我感到吃惊,36000元不是小数目,因杨淑君性格内向心理承受能力差,她不适合做这行业务。礼包抽奖要排序,第一次砸礼包速度快就可以得奖金,以后下面的人购天狮产品的人越多前面的人排序就越靠前直至出局,出局就能得奖金,后来改为分A、B、C三组,每组排序和出局的方式与前面所述一样,没有出局的就继续排,如果一个组的业绩一直没有变化就定为死亡组,就会将其安排到其他活跃组排序。天狮公司的直销员证在1998年天狮公司是发了证的,以后主要发展国外业务就没有发证了。另外,我从未在会上讲过48000元奖金的事情,在会上都是传达公司精神是60000元、120000元和160000元的奖金,均未扣税。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和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被告何光琼担任天狮公司合江天狮保健品销售经理期间,多次到原告家中宣传天狮产品,说只要交纳36000元,便可获得36000元天狮产品和一个“金蛋”,该“金蛋”项目的实现,第一步可获得48000元现金,分A、B、C三步走,全部走完可获得128000元(未扣税是160000元)。当时原告并未相信,被告何光琼又劝说“天狮公司李总说要让中国人先富起来,金蛋的实现是排序,李总要把中国人排在前面,是中国人赚外国人的钱”,经过被告何光琼的多次宣传和劝说,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在被告何光琼的陪同下,向天狮公司合江天狮经办人肖玉坤交款18000元。事后,原告担心被告何光琼的话不能实现,便未交余款。事隔两个多月后,被告何光琼见原告未补交余款,又多次上门动员,并说“金蛋的实现是排序,越早进入越早出来”,原告基于担心还是不愿意补交余款,被告何光琼便于2013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该《承诺》载明“杨淑君于2013年9月6日交壹万捌仟元给肖玉坤,又于11月26日前在网上再购壹万捌仟元产品,钱由肖玉坤打进去。我保证在15个月以内让她得到现金肆万捌仟元。如果她的工资本上没有这笔款,我负责给她的现金肆万捌。何光琼亲笔”,之后原告才与被告何光琼一起取款18000元交给肖玉坤。被告何光琼的承诺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其履行承诺未果,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何光琼与陆堂书协商同意共同帮助原告,让原告的48000元尽快实现,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原告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得到48000元,故再次起诉,要求被告何光琼兑现48000元现金。另查明,在合江天狮专卖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天狮产品可以成为其业务员或直销员,并可以得到一个礼包,但直销员没有直销员证。礼包获奖采取排序的方式,先购买的排序在前后买的排序在后,排序的人再推荐其他人购买天狮产品的其排序逐渐靠前,直至出局获奖。直销员推荐4人购买天狮产品其可以升为经理,其他人再推荐他人购买天狮产品的,其经理可以升为高级经理,其礼包排序也逐渐靠前直至出局获奖。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二被告的答辩和《承诺》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需要审查的是被告何光琼的保证是否有效的问题。庭审查明,天狮公司是直销公司,按《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员应有天狮公司发的直销员证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但本案被告何光琼没有直销员证,且其推销行为和许以高额奖金的行为是欺骗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庭审中还查明合江天狮专卖店的推销和经营方式“在合江天狮专卖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天狮产品可以成为其业务员或直销员,并可以得到一个礼包。礼包获奖采取排序的方式,先购买的排序在前后买的排序在后,排序的人再推荐其他人购买天狮产品的其排序逐渐靠前,直至出局获奖。直销员推荐4人购买天狮产品其可以升为经理,其他人再推荐他人购买天狮产品的,其经理可以升为高级经理,其礼包排序也逐渐靠前直至出局获奖。”,合江天狮专卖店的经营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传销行为,因此,被告何光琼推销天狮产品的行为属法规禁止性行为,其《承诺》保证的是非法利益,应属无效。原告要求被告何光琼兑现48000元奖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淑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淑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家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