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杨利强、柴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强,柴登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2256号申请人:杨利强,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鹤壁市淇滨区。被申请人:柴登斌,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申请人杨利强与被申请人柴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利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柴登斌在银行的存款冻结至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94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杨金木以其所有的位于浚县小河镇浚丰公路路西房屋一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利强申请保全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柴登斌所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九江帝景小区1#楼东1单元11层东数第2户的房产一座,产权证号为1301013603,期限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查封担保人杨金木所有的位于浚县小河镇浚丰公路路西房屋一座,房权证为浚字第××号,期限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案件申请费960元,由申请人杨利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