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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冬冬与被执行人李杰、李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冬冬,李杰,李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宋冬冬,男。被执行人李杰,男。被执行人李福明,男。申请执行人宋冬冬与被执行人李杰、李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宋冬冬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福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杰至今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李福明(李杰父亲)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李福明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处罚金1000元,同日,被执行人李福明与申请执行人宋冬冬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一、申请执行人宋冬冬申请50000元本金及利息,自愿放弃5000元的本金及6000元的利息,同时将被执行人李福明的(陕JG9379)长安奔奔汽车,审验合格后返还于被执行人李福明;二、被执行人李福明将申请执行人宋冬冬的45000元本金当日给付15000,剩余30000元于2018年1月16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三、本案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李福明承担。和解达成后,剩余未给付款项由担保人李明(李福明外甥)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0000元,被执行人李福明履行了1000元罚款,且申请执行人宋冬冬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福明解除强制拘留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