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刘仰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5323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恒宝酒店一层2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3147193X。主要负责人:林胜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员工,住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员工,住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5号塔泉大厦3层,组织机构代码68750381-8。法定代表人:王冬兵,总经理。被告:刘仰材,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仰财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王冬兵,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赖观音华,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钟兰英,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仰财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下称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与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民众通讯公司)、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雄辉、傅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众通讯公司、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民众通讯公司返还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尚欠的借款本金11984195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1.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7.467‰,从2015年2月2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2.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5年12月17日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3.以1967.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8月31日计算至2016年9月6日。4.以1965.6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9月7日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5.以1963.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10月1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7日。6.以1961.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11月8日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7.以1931.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11月29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8.以1929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9.以1926.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2017年2月26日。10.以1896.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计算的2017年2月27日的利息。11.以1894.6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12.以1892.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7年3月30日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13.以1890.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7年4月29日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14.以1198.419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7年5月18日计算至款清结之日止。15.从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的复利,分别以每月尚欠的利息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计算。16.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7.933333‰,从2015年2月21日计算至2016年1月8日。17.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8999995‰,从2016年1月9日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18.从2015年2月2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的复利,分别以每月尚欠的利息为本金,按月利率11.8999995‰计算。19.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7.933333‰,从2015年3月21日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20.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8999995‰,从2016年1月16日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21.从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的复利,分别以每月尚欠的利息为本金,按月利率11.8999995‰计算)。前述第1至15项尚欠的利息,应扣除民众通讯公司已支付的利息596323.8元;前述第16至18项尚欠的利息,应扣除民众通讯公司已支付的利息94541.9元;前述第19至21项尚欠的利息,应扣除民众通讯公司已支付的利息48718.57元。二、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5日,民众通讯公司向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800万元,期限3年。经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审查同意,双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一份《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2013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在最高贷款余额2800万元内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根据民众通讯公司提出的资金需求和贷款人资金供给的可能,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均以借款借据为准)。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6年12月19日。借款用途为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贷款若逾期,则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借款人若未按期付息,则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同时,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与福建省龙岩仰财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仰财通讯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仰财通讯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兴门九一北路127号1幢3-7层、2层、1层的店面、车库、办公用房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0)第200236号】为上述《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此外,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与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或追加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担保范围均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根据《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以及民众通讯公司的申请,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9日、2015年1月16日向民众通讯公司发放了贷款2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其中,双方在贷款为2000万元的“借款借据”中约定,贷款期限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月利率7.467‰,按月付息,到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后,民众通讯公司仅足额付息至2015年2月20日;在贷款为500万元的“借款借据”中,双方约定贷款期限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月利率7.933333‰,按月付息,到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此后,民众通讯公司仅足额付息至2015年2月20日;在贷款为300万元的“借款借据”中,双方约定贷款期限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月利率7.933333‰,按月付息,到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后,民众通讯公司仅足额付息至2015年3月20日。上述三笔贷款期限届满后,民众通讯公司未依约返还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经催讨,民众通讯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贷款利息。其中①2000万元贷款,民众通讯公司从欠息日开始至起诉日期间累计付息596323.8元;②500万元贷款,民众通讯公司从欠息日开始至起诉日期间累计付息94541.9元;③300万元贷款,民众通讯公司从欠息日开始至起诉日期间累计付息48718.57元。截至2017年4月29日,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收取了本案抵押物租金合计1098000元。其中:2016年8月30日收取租金322000元;2016年9月7日收取租金22000元;2016年10月11日收取租金22000元;2016年11月8日收取租金22000元;2016年11月29日收取租金300000元;2016年12月21日收取租金22000元;2017年1月25日收取租金22000元;2017年2月27日收取租金300000元;2017年2月28日收取租金22000元;2017年3月30日收取租金22000元;2017年4月29日收取租金22000元。上述租金全部用于返还2000万元贷款的部分本金。2017年5月18日,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收取了本案抵押房产的拍卖处置款14917805元,该款项用于返还:①2000万元贷款中的本金6917805元;②500万元贷款中的本金500万元;③300万元贷款中的本金300万元。截至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起诉之日,民众通讯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1984195元(20000000元-租金1098000元-拍卖处置款6917805元),2000万元、500万元贷款的利息仅付至2015年2月20日,300万元贷款的利息仅付至2015年3月20日。经屡催上述欠款未果,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遂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诉。民众通讯公司、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民众通讯公司、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以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陈述的以上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上杭农商行龙岩支行提供的申请报告、《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房地产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借据、贷款支付申请书、转账支票、活期存款转账凭证、贷款明细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民众通讯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民众通讯公司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现诉请被告民众通讯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1984195元并支付利息和复利,均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与被告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本案讼争借款本息提供担保,原告主张被告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应承担本案讼争贷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民众通讯公司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民众通讯公司、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借款本金11984195元。二、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在贷款本金2000万元项下尚欠的利息(计算方法:1.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7.467‰,从2015年2月2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2.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5年12月17日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3.以1967.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8月31日计算至2016年9月6日。4.以1965.6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9月7日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5.以1963.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10月1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7日。6.以1961.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11月8日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7.以1931.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11月29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8.以1929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6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9.以1926.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2017年2月26日。10.以1896.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计算的2017年2月27日的利息。11.以1894.6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12.以1892.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7年3月30日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13.以1890.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7年4月29日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14.以1198.419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从2017年5月18日计算至款清结之日止。15.从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的复利,分别以上述每月尚欠的利息为本金,按月利率11.2005‰计算)。前述尚欠的利息和复利,应扣除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596323.8元。三、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在贷款本金500万元项下尚欠的利息(计算方法:1.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7.933333‰,从2015年2月21日计算至2016年1月8日。2.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8999995‰,从2016年1月9日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3.从2015年2月2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的复利,分别以上述每月尚欠的利息为本金,按月利率11.8999995‰计算)。前述尚欠的利息和复利,应扣除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94541.9元。四、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在贷款本金300万元项下尚欠的利息(计算方法:1.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7.933333‰,从2015年3月21日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2.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8999995‰,从2016年1月16日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3.从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的复利,分别以上述每月尚欠的利息为本金,按月利率11.8999995‰计算)。前述尚欠的利息和复利,应扣除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48718.57元。五、被告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782元,减半收取计59391元,由被告龙岩市民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刘仰材、王冬兵、赖观音华、钟兰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锡莹(代)速录员 陈晓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四、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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