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12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全田与马书华、王龙、王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书华,王龙,王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28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全田,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马书华,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王龙,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王跃,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全田与被申请人马书华、王龙、王跃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濉民保字第00216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马书华、王龙、王跃的位于濉溪县双堆集镇芦沟新村×间街面房中的×号房屋(以价值4万元为限);被申请人马书华、王龙、王跃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马书华、王龙、王跃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马书华、王龙、王跃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担保人肖启(啟)祥名下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濉私房字第××号)一套。现因被申请人已给付申请人借款40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并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全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书华、王龙、王跃位于濉溪县双堆集镇芦沟新村×间街面房中的×号房屋(以价值4万元为限)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肖启(啟)祥名下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濉私房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仝传伟审 判 员 王永成人民陪审员 杨宜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婉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