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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蔡柳英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王家闸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柳英,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王家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9行初85号原告蔡柳英,女,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柏良,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儿子,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岚,女,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孙女,住址同上。被告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王家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王家闸村沈家埭。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小明,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柳英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王家闸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柳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柳英负担。审 判 长 郭 权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楼丹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