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李斌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2133号移送执行单位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斌,男,生于1972年5月1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油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移送执行单位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斌没收财产一案。在执行中,对侦查机关扣押被执行人李斌的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现已随案移送本院,需要变价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斌的三星牌手机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肖 杨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