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4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关志发与王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志发,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志发,男。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志发与被执行人王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军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关志发赔偿款人民币7959.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8104.33元。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军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建军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