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范平、XX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范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豪小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15298510-1。委托代理人:胡正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平,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XX,女,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平、XX租赁合同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