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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勇钢与魏超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钢,魏超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87号原告(反诉被告):朱勇钢。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峻雨,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魏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玉,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朱勇钢与被告(反诉原告)魏超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勇钢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峻雨、魏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阎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勇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魏超之间签订的《添财乐项目建设合同》;2、魏超返回预付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法院判处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魏超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5日起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4、魏超赔偿租金、服务费、律师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16391.17元;5、诉讼费用由魏超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朱勇钢与魏超签订《添财乐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由魏超承揽添财乐系统,该系统PC版、安卓版应于2016年2月15日同时上线,IOS版应于2016年3月31日上线,系统上线时应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要求,否则魏超承担给朱勇钢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合同总价款10万元,合同生效后,朱勇钢应向魏超支付4万元作为预付款,系统上线经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朱勇钢再支付5万元,剩余一万元作为质保金。后朱勇钢依约向魏超支付了预付款4万元。但合同约定工期届满时,魏超承揽的系统因存在诸多问题,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性能要求,未能如期上线。魏超几经修复,仍是问题百出,至今尚不能投入使用。朱勇钢委托魏超开发涉案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创办经营网络科技公司,为此还租赁了办公场所、购买了办公用品、从原单位离职以筹备公司。现因魏超不能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系统,导致朱勇钢的公司至今无法经营,还产生了租金、系统服务费等多项经济损失。魏超不仅严重迟延履行合同,且其提交的系统软件与合同约定的性能严重不符,根本无法投入使用,导致朱勇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朱勇钢的全部诉讼请求。魏超答辩称:1、一元夺宝具有赌博、诈骗的性质,涉案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2、软件上线延期责任在于朱勇钢。魏超提交的用于上线测试的软件性能符合合同约定,但由于朱勇钢变更、增加软件功能,导致软件迟迟不能上线。魏超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朱勇钢支付剩余合同款6万元及延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5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朱勇钢支付因擅自变更、增加软件功能所产生的费用48000元;3、诉讼费用由朱勇钢承担。事实和理由:经案外人介绍,魏超与朱勇钢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了《添财乐项目建设合同》,约定以网易一元夺宝网站的功能为依据,由魏超为朱勇钢研发添财乐系统。魏超根据合同要求积极研发软件系统,在合同约定期内完成了添财乐系统的网站端研发工作。因手机端软件的系统需要同网站端对接,必须在网站端版本最终确定后才能完全确定,因此手机端的软件研发工作还剩下对接功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朱勇钢无法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提供支付平台等义务,导致魏超研发工作受阻。同时,朱勇钢在对软件进行测试过程中,不断要求变更软件功能的实现方式,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软件功能,并拒绝接受魏超按合同要求研发的软件系统。魏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照朱勇钢的要求,增加完成了非合同项下软件的研发工作,朱勇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余合同款,并支付非合同项下软件功能的研发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支持魏超的全部反诉请求。朱勇钢针对魏超的反诉答辩称:魏超没有如期完成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义务,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届满后10个月仍未交付可以上线使用的软件。支付平台注册并不影响软件开发完成。朱勇钢希望魏超开发的软件并不完全与网易一元夺宝的软件相同,合同约定了在此基础上有所差异,这些差异内容是魏超了解了朱勇钢需求之后应当明知且认可的,也是其作为专业的软件开发人员能力范围之内的。朱勇钢对于涉案软件提出的修改意见属于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正常沟通。综上,不同意魏超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朱勇钢(甲方)与魏超(乙方)经案外人介绍,签订了《添财乐项目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承揽添财乐系统(简称涉案软件)建设,包括IOS、安卓、PC三大系统,功能以网易公司一元夺宝(PC、安卓、IOS)为准,在其基础上存在以下差异:1、视频直播功能,内容包括手机端、PC端实现开奖过程的视频直播;直播后视频文件存入服务器,竞拍者可以查阅宝贝开奖视频。2、支付管理功能,内容包括系统实现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储蓄卡、信用卡、用户账户支付(虚拟货币)。3、虚拟货币管理功能,内容包括管理员可以根据网站活动给对应用户虚拟货币奖励,支付批量分发功能,用户可自行充值。PC端、安卓端的上线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IOS端的上线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系统技术要求:1、……2、性能要求:依据目前的系统架构和结构,代码优化后,系统能达到的基本性能指标:APP能支持同时在线人数5000人,每秒能支持1万个并发连接请求,APP软件各类操作相应时间小于2秒,在硬件满足的基础上具有支持更高并发数量的扩展能力;随着业务发展,可横向扩展硬件来支撑业务增长。3、IOS、安卓和PC端统一一套管理端,实现统一管理、统一维护。4、系统兼容性:1)PC版本浏览器兼容性应支持现有主流浏览器;2)手机型号客户端测试机型须覆盖主流机型,包括但不限于苹果手机及平板、三星、HTC、联想、小米等不少于100款机型;3)操作系统版本IOS4.3以上版本;iPhone机型iPhone6s、iPhone6、iPhone5s、iPhone5、iPhone4s、iPhone4,同时支持iPad,Androi4.0以上,主流机型(HTC、三星、小米、联想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年度维护费用(一)合同价款本合同执行固定总价为10万元,该固定总价为完成合同事项范围内全部工作的所有费用,包括乙方对甲方需求调研、系统定制研发、调试、上线、试运行、培训、1年系统维护、技术支持、人工费、利润、税金费等一切费用。因乙方与甲方进行了沟通并了解甲方需求,充分考虑了系统研发建设难度及所有风险,该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不予调整。(二)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固定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2、系统上线后全部源码交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固定总价款的50%;3、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10%,免费维护期满1年(免费维护自系统上线交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根据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提供必要的文档资料和数据,系统建设完毕、正式上线后,甲方组织人员和乙方人员一起进行系统运行的验收工作,甲方负责提供苹果开发者账号注册的资料,并承担账号使用费用。乙方项目负责人魏超,负责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完成甲方需求调研、系统研发、调试、上线、数据导入、培训、维护等合同事项范围内全部工作,并与甲方一起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供涉及到系统功能的全部开发源代码,费用含在合同价款内。技术指标及验收:1、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系统、文档应齐全,除方案应提交附件1所约定的资料外,还应包括系统开发源代码和培训资料、课件、试卷及培训考核评分表;……5、验收标准:按合同约定及附件要求对系统进行验收;6、验收不合格,乙应返工并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如甲方未给予答复,视为甲方验收合格;8、项目验收后需提供如下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系统安装部署及维护手册》、《系统集成接口说明》、《系统源代码及代码说明》。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外。2、系统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或修复,因此而造成延误的,乙方应按本条第1款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3、项目组人员在项目建设中如出现以下情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调整项目组人员;2)项目建设过程,关键岗位无故离场未提前通知甲方;3)项目建设过程,项目团队离场。4、经验收,系统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系统进行改建或完善。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应按本条第1款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出现重大失误,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5、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竣工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7、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逾期未付价款的0.5‰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12月15日,朱勇钢向魏超支付了预付款4万元,魏超就涉案软件进行了开发,并于2016年2月23日向朱勇钢提交了用于上线测试的涉案软件PC版。在对涉案软件进行上线测试过程中,为便于沟通,双方建立了一个QQ聊天群,群内共计4人,包括朱勇钢(昵称合众共创、zyg)、马彬(昵称草原牧马人,代表朱勇钢一方)、魏超(昵称魏超、w超)以及魏超的技术人员(昵称悟,代表魏超一方)。在该聊天群中,朱勇钢就涉案软件的红包机制设计问题、中奖开奖规则设计问题、开奖视频直播问题、浏览器兼容问题、商品展示问题、购买记录问题等提出修改意见。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为红包机制设计问题和中奖开奖设置问题,具体包括红包如何生成、红包的种类、未付款订单红包如何处理、开奖号码的确定规则、对开奖过程进行直播等。魏超就朱勇钢提出的上述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和处理,但截至2016年12月25日,双方仍在就红包及中奖开奖问题进行讨论、修改。2016年12月25日,双方就涉案软件进行最后一次测试,朱勇钢认为涉案软件还存在以下17个问题:1、红包重复收取;2、红包分享后,图标样式和微信红包一样;3、增加商品后台;4、商品红包限额默认;5、开奖管理员管理;6、开奖IE有问题;7、开奖选择号码红色;8、开奖定位功能有问题;9、在购买记录中增加购买奖品号码列;10、开奖界面无法挂断电话;11、中奖界面增加发布按钮;12、在产品修改界面增加上传视频功能;13、手机APP:购买数量可以手工录入;14、APP:购买成功后,返回成功页面;15、APP:最下面的导航菜单,应在其他页签中也有;16、APP:清单界面可以点击查看产品详情;17、APP:清单界面可以删除,删除后不需要点击保存按钮。对此,朱勇钢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上述问题清单予以证明。魏超对上述问题清单不予认可,认为是朱勇钢单方制作,其并未予以确认,且问题清单中涉及的都是软件功能的更改或者增加,不属于合同原约定内容。由于双方对上述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魏超要求朱勇钢先行支付尾款,朱勇钢认为软件问题未解决不予支付,双方产生争议,导致合同履行中止,涉案软件未能正式上线。关于涉案软件安卓版,魏超称其于2016年5月向朱勇钢提交了用于上线测试的涉案软件安卓版,并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朱勇钢认可已经收到,但认为魏超的提交时间为2016年7月,且涉案软件存在重大问题,无法上线。关于涉案软件IOS版,魏超称IOS版内容与安卓版相同,只是版本不同而已,因双方就安卓版存在争议,故IOS版无法最终确定。关于合同约定的软件基本功能包括哪些内容,魏超提供了网易一元购APP截图,称网易一元购功能主要包括商品展示、购物车、“我的”、商城、信用记录、夺宝记录、商品详细界面等。朱勇钢认可涉案软件具有上述基本功能,但存在很多问题。经本院询问,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涉案软件的主要功能包括商品展示、线上交易、红包奖励、中奖开奖设置。其中,双方最主要的争议为红包奖励与中奖开奖设置。就红包功能,双方在2016年3月3日通过QQ聊天群进行了沟通,魏超一方询问红包机制想如何设计,朱勇钢未给出明确答复,称红包在推广期间用户不光可以免费下载安装APP,还给用户免费中大奖的体验机会,并称尽快制定一份详细的机制,供大家讨论。庭审中,经本院询问,朱勇钢明确了其想要开发的涉案软件红包功能应当包括两项:一是推广功能,即如果某一用户将涉案软件推广分享给其他用户,则用户双方均能获得红包;二是奖励功能,即如果用户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则给予红包奖励。朱勇钢认可魏超提交的涉案软件具有红包功能,但红包规则不符合上述两项功能需求。关于红包的生成规则应当由谁来设计,双方各执己见,朱勇钢主张红包生成规则应当由魏超设计,但魏超在2016年3月3日的软件测试阶段才询问朱勇钢红包如何设计,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期限,魏超主张红包生成规则应当由朱勇钢设计,再由其开发相应的软件功能。就中奖开奖功能,双方在2016年3月2日、3月21日、3月22日通过QQ聊天群对开奖规则进行了沟通。朱勇钢在庭审中主张,开奖规则应当是根据时时彩的尾数确定电话连线的用户,由每位用户说出一位中奖号码,一共7位号码,对应中奖的商品代码。朱勇钢认可魏超提交的涉案软件具有开奖功能,但不符合他提出的上述电话开奖规则,并称上述电话开奖规则很早就告知魏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魏超则主张合同确定的涉案软件的开奖规则是按照网易一元购的开奖规则开发的,是电脑的随机代码算法,软件开发完提交给朱勇钢后,朱勇钢要求加入人工打电话的功能,魏超也按照该需求进行了修改,后时时彩停止运营,故又改了计算规则,但朱勇钢又不断提出新的功能。就视频直播开奖过程问题,朱勇钢主张涉案软件应当能够实现视频直播电话连线、用户确定中奖号码等整个开奖过程;魏超则主张涉案软件能够实现视频直播,但因合同最初约定的开奖功能不包括用户电话连线,故视频直播不应包括电话连线部分。就商品展示功能,朱勇钢主站存在网页打不开、不能添加商品、商品分类混乱等,魏超则称网页打不开并不代表商品展示功能不存在,只是网页版本兼容性问题;对于添加商品问题,在魏超技术人员的电脑上也是可以操作的;商品分类问题不是技术问题,涉及的是对方对商品分类的设计思路。对于上述问题的沟通过程记载在双方2016年2月27日、4月8日、4月9日、5月17日、5月24日的QQ聊天记录中。就线上交易功能,朱勇钢认可涉案软件能够实现购买、交易的基本功能,但存在诸多问题,如购买记录看不到,付款金额不准确等。魏超称付款记录刷新网页才有,软件bug修改进度是80%;付款金额涉及到红包问题,因红包问题未达成一致导致的付款金额问题。对于上述问题的沟通过程记载在双方2016年9月14日的QQ聊天记录中。此外,双方2016年10月8日9:04的聊天记录显示,魏超询问朱勇钢“网站这两天试得怎么样?现在还有什么问题么?”朱勇钢回复称“暂时没有,安卓尽快。”2016年10月10日以后,双方主要就涉案软件的安卓、IOS版进行沟通,包括APP红包、数据库对接等问题。魏超主张朱勇钢无法完成支付平台注册,对软件开发延期亦存在过错。对此,朱勇钢称魏超2016年2月17日才通知其进行支付平台注册,且其已经于2016年4月完成注册。魏超则称朱勇钢应当在软件测试前的开发阶段进行支付平台注册,比如支付功能模块开发完就应当进行注册,其未进行注册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魏超另主张就朱勇钢要求增加的软件功能,其委托了案外人进行了开发,支付了48000元开发费用,并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及付款记录予以证明,庭审中,魏超称其系为了尽力履行本案合同才委托案外人开发的,涉案软件开发初期没有要求朱勇钢支付该笔费用,但朱勇钢知晓委托案外人开发事宜。朱勇钢对此不予认可,称合同约定的10万元开发费用为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魏超另行委托案外人开发的费用不应当由其承担。关于软件源代码的交付情况,魏超称其已经将涉案软件PC版、安卓版的源代码交付给朱勇钢,交付方式为提交到朱勇钢租用的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上。朱勇钢认可阿里云服务器上存有涉案软件源代码,但魏超应当以光盘方式向其提交,其于2016年12月25日合同中止履行之后将阿里云的账号密码更改了,2017年2月之后不再租用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也没有从阿里云服务器上下载涉案软件源代码。关于朱勇钢主张的租金、服务费等损失,朱勇钢另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马彬的通话录音、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证据。魏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庭审中,魏超称如果法院认定本案合同系合法有效,则其同意解除合同。上述事实,有朱勇钢提供的《添财乐项目建设合同》、预付款支付凭证、聊天记录、案外人马彬的通话记录及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办公场所燃气费、宽带缴费缴费明细、办公用品购物发票、云联络服务费合同及付款明细、阿里云技术服务费明细、微信支付开通审核费票据、红木制品包销合同及寄存明细、欠条、红木存放照片及录像、律师费发票、考察费票据、工资表、为筹备网络公司支付的其他费用票据、微信聊天记录、软件检测问题清单、软件首页显示图;魏超提供的网易一元购APP截图、《添财乐项目建设合同》、添财乐网页版软件数据包、软件效果截图功能模块汇总表、添财乐手机端安卓版软件数据包及效果截图、添财乐手机端IOS版软件数据包、QQ群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商户通公众号主办单位查询及《微信支付违规商户处理规则》、聊天记录、与案外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付款记录、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省整治办转发国家整治办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报道、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结合各方诉辩意见及庭审陈述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涉案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魏超提交的涉案软件功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魏超是否迟延交付涉案软件开发成果。对此,本院分别予以评述。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本院认为,朱勇钢与魏超之间签订的《添财乐项目建设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魏超称一元夺宝项目具有赌博、诈骗的性质,涉案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并提供了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省整治办转发国家整治办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报道予以证明。对此,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并非法律及行政法规,不足以证明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对于魏超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魏超提交的涉案软件功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就涉案软件应当具备哪些功能,双方合同仅约定了“以网易公司一元夺宝为准”,差异体现在视频直播、支付管理、虚拟货币管理等模块。其中,视频直播功能包括实现手机端、PC端实现开奖过程的视频直播,直播后视频文件存入服务器,竞拍者可以查阅报给开奖视频;支付管理功能包括实现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储蓄卡、信用卡、用户账户支付(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管理功能包括管理员可以根据网站活动给对应用户虚拟货币奖励,支付批量分发功能,用户可自行充值。但对于网易一元夺宝的具体功能包括哪些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庭审中,双方明确涉案软件的功能应包括红包奖励、中奖开奖设置、商品展示、线上交易四个主要模块,故本院以能否实现上述功能作为判断涉案软件质量的依据。关于魏超提交的涉案软件成果是否能够实现上述功能,朱勇钢认可魏超提交的软件具有红包、中奖开奖、商品展示、线上交易的基本功能,但在具体实现规则上与其软件需求不一致,存在很大问题,包括红包如何生成、红包的种类、未付款订单红包如何处理、如何确定开奖号码等。朱勇钢同时主张上述规则应当由魏超设计,而魏超在2016年3月3日的软件测试阶段才首次询问朱勇钢红包如何设计,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期限。对此,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是委托方与开发方相互配合的过程,委托方应当明确其软件需求,开发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软件需求进行开发,以确保开发成果能够实现需求功能。本案中,上述规则方案的确定属于软件开发需求确定的内容,本案合同并未约定需求确定阶段,而是直接约定以网易一元夺宝为准,合同第三条亦约定了“乙方与甲方进行了沟通并了解甲方需求”,故与通常的软件开发流程应当首先进行需求调研阶段不同的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软件需求是明确的,即以网易一元夺宝为准,故魏超以网易一元夺宝为基础设计红包、开奖等功能并无不妥。朱勇钢如果对上述规则另有需求,应当主动向魏超提出,并对上述规则予以明确,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设计方案,以便于魏超在软件开发阶段进行开发。但朱勇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魏超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则方案,其在庭审中主张曾向魏超告知红包种类、电话连线开奖的规则方案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从双方的QQ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在软件测试阶段仍在讨论红包、开奖应当如何设计,直接导致了软件开发方案无法最终确定,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过错,但主要责任在朱勇钢一方。朱勇钢在庭审中主张红包功能应当包括推广与奖励两项功能,中奖号码应当由用户电话连线确定而非根据电脑随机代码算法确定等,并称其早已将上述功能需求告知魏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难以采信。关于商品展示与线上交易功能中存在的网页打不开、不能添加商品、商品分类混乱、购买记录看不到、付款金额不准确等问题,有的属于版本兼容性问题,有的属于设计方案问题,有的是因红包规则无法确定导致付款金额问题,由于软件测试的目的即在于通过测试发现问题,并予以修复完善,通过双方在软件测试阶段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魏超对上述问题逐一予以回应和解决,且从双方2016年10月8日9:04的聊天记录朱勇钢回复魏超称涉案软件网站测试暂时没有问题的内容可以看出,涉案软件PC端已基本实现朱勇钢提出的需求,故对于朱勇钢关于涉案软件性能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魏超是否迟延交付涉案软件开发成果。涉案合同未约定涉案软件各开发阶段的具体开发周期,仅约定了PC版、安卓版、IOS版各自的上线时间分别为2016年2月15日、2016年2月15日、2016年3月31日,魏超于2016年2月23日提交涉案软件PC端的测试版,与合同约定的上线时间相差8天,虽然存在一定延迟,但并未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同时,鉴于双方在软件测试过程中存在一边明确需求,一边对软件进行修改的情况,双方对合同延期均存在一定的责任,故朱勇钢主张魏超严重迟延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魏超反诉要求朱勇钢支付剩余合同款6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如前所述,魏超提交的涉案软件PC端测试版已经基本符合合同约定,故朱勇钢应当支付相应的合同款。但由于魏超未能完成涉案软件IOS版,且合同对各个软件功能模块的价格并未进行区分,本院结合合同关于10万元费用包括“需求调研、系统定制研发、调试、上线、试运行、培训、1年系统维护、技术支持、人工费、利润、税金费等一切费用”的约定,根据魏超完成涉案软件工作量的具体情况对朱勇钢应当支付的剩余合同金额予以酌定,对魏超主张的合同尾款6万元不再予以全额支持。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延期均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对魏超要求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朱勇钢称其未收到涉案软件源代码,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均确认魏超将涉案软件源代码提交到了朱勇钢在阿里云公司租用的服务器中,该服务器的用户和密码处于魏超的直接控制之下,且合同并未约定提交源代码的具体方式,故魏超提交源代码的方式不违反合同约定,朱勇钢关于无法获取源代码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魏超反诉要求朱勇钢支付擅自变更、增加软件功能所产生的费用48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开发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开发,故针对朱勇钢在软件测试阶段提出的软件基本功能问题,魏超应当予以解决,该部分内容不属于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对于朱勇钢在软件测试阶段细化的软件功能需求,魏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愿进行修改,并未提出过异议,视为其以实际行为对合同履行内容的部分变更,故对于魏超已经完成的软件开发成果,不违反双方合同目的,本院予以确认。魏超据此主张朱勇钢增加软件功能缺乏依据,对于其要求朱勇钢支付48000元软件开发费用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朱勇钢关于魏超严重迟延履行合同、涉案软件功能与合同约定性能不符、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缺乏依据,其要求魏超返还预付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朱勇钢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因魏超在庭审中同意解除,且双方合作基础已经破裂,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魏超要求朱勇钢支付合同尾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予以酌定。魏超要求朱勇钢支付变更软件功能开发费用48000元的诉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朱勇钢与魏超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签订的《添财乐项目建设合同》;二、朱勇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魏超剩余合同款三万元;三、驳回朱勇钢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魏超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二十一元,由朱勇钢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六十元,由朱勇钢负担五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魏超负担一千九百一十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兰国红人民陪审员  范红雁人民陪审员  宋启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阳书 记 员  隗傲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