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营与丁相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营,丁相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洮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955号原告孙营,28岁,1989年9月23日,地址:吉林省-白城市被告丁相玉,地址: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洮南支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孙营诉丁相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洮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营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福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