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传落、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落,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张传落,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丰伟,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张传落与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丰伟在银行存款14364.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金翠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