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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绍伦申请执行车建、罗再华、李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绍伦,车建,罗再华,李谨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绍伦,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车建,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罗再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李谨恒,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吴绍伦申请执行车建、罗再华、李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绍伦申请执行标的为36500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车建、罗再华、李谨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