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邓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扣划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王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2执878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吴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黔040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邓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即:1、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某工人工资人民币8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期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执行费人民币119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在XX县XX局每月有工资收入人民币4591.23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存款人民币16247.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47.96元。二、自2017年11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吴某的工资收入款中提取人民币35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某的款项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人民币79914.34元(包括尚欠工人工资欠款86000元、利息5378.6元、迟延履行金2618.7元、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1190元,合计人民币96162.3元,在扣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存款人民币16247.96元后,未履行款项79914.34元),直至扣清人民币79914.34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达猛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书记员 罗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