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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破申5号申请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901室。法定代表人:林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坎头路。法定代表人:郑王智,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9月29日,本院执行局以申请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为由,移送本案。本院经审查后,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事项告知被申请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郑王智。本院经申请人申请执行,将被申请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拍卖后所得款项934万元,但其债务达2400万元以上,目前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由本院审理。申请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且被申请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数额巨大,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三门县海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欧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杨廷能审 判 员  陈永强代理审判员  潘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