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9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静与吴佳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吴佳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9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吴佳燏,女,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吴佳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9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