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巧巧与丁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巧巧,丁仕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2民初2765号原告:林巧巧,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华,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仕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林巧巧与被告丁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巧巧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华、被告丁仕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巧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丁仕俊立即偿还借款700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丁仕俊负担。事实和理由:丁仕俊曾在来安县半塔镇王集街经营油漆等装饰材料。与其系本街,认识后经常来往。2016年3月2日和5月27日,丁仕俊以买车及发工人工资临时周转为由,分别借其现金50000元和20000元,合计70000元,均立有借条。后经其多次催要,丁仕俊自愿将其所有的苏A×××××小型轿车予以抵押。此后的2017年3月1日,丁仕俊又向其另行出具了一张借条。但仍未偿还,故提起诉讼。丁仕俊承认林巧巧在本案中所主张借款的事实,但否认将车辆自愿抵押给林巧巧。现其无力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请求分期偿还。本院认为,丁仕俊承认林巧巧在本案中所主张借款的事实,故对林巧巧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林巧巧要求丁仕俊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林巧巧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仕俊偿还原告林巧巧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丁仕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应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