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先锋广场支行与缪树源、赵巧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先锋广场支行,缪树源,赵巧萍,赵巧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9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先锋广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28号金国大厦104-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917716445。负责人:许小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素丽,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该单位职员。被告:缪树源,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赵巧萍,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赵巧美,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先锋广场支行与被告缪树源、赵巧萍、赵巧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先锋广场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先锋广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计517.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先锋广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姚辉铭人民陪审员 孙 都人民陪审员 钟岩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林 娟书 记 员 林蕊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