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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15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丁晓忠与王盛峰、门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忠,王盛峰,门亚杰,门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599-3号原告:丁晓忠,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盛峰,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职业干部,现住明水县。被告:门亚杰,女,1974年9月3日生,汉族,职业干部,现住明水县。被告:门亚军,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职业干部,现住明水县。原告丁晓忠与被告王盛峰、门亚杰、门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门亚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盛峰、门亚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忠撤回对被告王盛峰、门亚杰的起诉。审判长  李月涛审判员  孟红彪审判员  李福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