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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运永与江苏恒丰典当有限公司、吴铭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永,江苏恒丰典当有限公司,吴铭舜,王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564号原告:陈运永,男,1964年9月10日,汉族,教师,住丰县。被告:江苏恒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中阳大道农业发展银行东20米。法定代表人:吴铭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铭舜,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告:王桂霞,女,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原告陈运永与被告江苏恒丰典当有限公司、吴铭舜、王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运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运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4850元、公告费200元计5050元由原告陈运永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人民陪审员  季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