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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陈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500号原告:王金海,男,1974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陈光明,男,1976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原告王金海与被告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王金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金海负担。审 判 长 邓 辉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张效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