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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培刚等人申请执行王平、刘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刚,李琴,王浩新,李琸冉,王平,刘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594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刚,男,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琴,女,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浩新,男,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琸冉,女,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平,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晓芳,女,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培刚等人申请执行王平、刘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培刚等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民初1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凌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