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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贵平、徐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贵平,徐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平,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振海,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刘贵平因与被上诉人徐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3538号民事裁定,以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刘贵平的户籍地为河南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贵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