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2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徐立友与丁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友,丁广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2042号之一原告:徐立友,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丁广财,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友与被告丁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立友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保全费2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93元,由原告徐立友负担。审判员 贺志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