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梁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801号罪犯梁玉,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城内玉峰山街***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以(2014)府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玉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被告人梁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以(2014)榆中刑一终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玉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以(2016)陕06刑更12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玉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梁玉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