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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恢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世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世忠,赵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64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组织机构代码67737978-8。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厉晓辉,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肖世忠,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赵勇华,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世忠、赵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227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