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海南宜之佳实业有限公司、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宜之佳实业有限公司,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2150号申请人:海南宜之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戴承长,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法定代表人潘家平,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海南宜之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宜之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古田县城西街道614路7支路1号盛丰星城时代广场负一层房屋保持现状不变,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财产保全担保书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保持讼争标的物现状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海南宜之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改变古田县城西街道614路7支路1号盛丰星城时代广场负一层室房屋现状。二、禁止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宜之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黄文熹人民陪审员 黄淑仙人民陪审员 郑志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喻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