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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895号原告: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乡县九星花园物业办公室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171178X6。法定代表人:程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侠(特别授权),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金乡县。被告:黄振,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原告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同意交纳物业费用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祥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