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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孙克龙、姜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克龙,姜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孙克龙,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姜纪荣,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孙克龙与姜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克龙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纪荣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纪荣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之前案件均已终本,被执行人姜纪荣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曾多次通过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未果。另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商品房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姜纪荣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明信息及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孙克龙,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纪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徐善法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