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丁志勤、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勤,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陈丽琼,陈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志勤,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物理科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08794。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被执行人:陈丽琼,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汉明,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丁志勤与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陈丽琼、陈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陈丽琼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