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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行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马存山与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存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行初406号原告马存山,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高志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剑,山西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迎宾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卢俊峰,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存山要求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中,原告马存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存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存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存山负担。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黄哲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