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申爱华、申小华诉被告聂梅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爱华,申小华,聂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申爱华,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申请执行人申小华(系原告申爱华妹妹),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聂梅英,女,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聂梅英偿还申请执行人申爱华、申小华借款本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