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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友怀与明水县通泉乡宏伟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怀,明水县通泉乡宏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517号原告王友怀,男,汉族,干部,住明水县。委托代理人王君夫,男,汉族,干部,住明水县。被告明水县通泉乡宏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洪彬,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怀与被告明水县通泉乡宏伟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友怀负担。审判员  肇彦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