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与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金典,柴庆芬,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詹秦赣,裴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竹园阳光嘉苑10101、10201号商铺。代表人桑武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厦F-11。法定代表人宋金典,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7号1幢1单元11306室。法定代表人马国荣,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宋金典,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柴庆芬,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经发大厦1幢1单元1层11101室。法定代表人宋金典,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詹秦赣,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裴丽丽,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金典、柴庆芬、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詹秦赣、裴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4)西雁证经字第30564号公证书、(2016)西雁证执字第18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30149.3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77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遂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柴庆芬在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东风路营业所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38.66元;冻结执行人柴庆芬在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60.31元;冻结执行人柴庆芬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被执行人詹秦赣在民生银行长安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42.26元;冻结被执行人詹秦赣在民生银行长安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02.44元;冻结被执行人詹秦赣在招商银行城北分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05元;冻结被执行人詹秦赣在中国银行西安通济坊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5.7元;冻结被执行人裴丽丽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白沙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615.20元;冻结被执行人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被执行人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909.24元;冻结被执行人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经查,被执行人宋金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A×××××、陕A×××××、陕A×××××、陕A×××××、陕A×××××的小型汽车五辆,被执行人詹秦赣名下登记有牌号为陕A×××××和陕A×××××的汽车两辆。本院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七辆车的产权过户手续,但因车辆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置。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船舶、证券、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30149.3元及利息未受偿,欠缴执行费17701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33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鹰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5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侯鑫鑫、王建鹰、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XX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王: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金典、柴庆芬、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詹秦赣、裴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金典、柴庆芬、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詹秦赣、裴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4)西雁证经字第30564号公证书、(2016)西雁证执字第18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30149.3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77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遂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柴庆芬在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东风路营业所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38.66元;冻结执行人柴庆芬在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60.31元;冻结执行人柴庆芬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被执行人詹秦赣在民生银行长安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42.26元;冻结被执行人詹秦赣在民生银行长安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02.44元;冻结被执行人詹秦赣在招商银行城北分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05元;冻结被执行人詹秦赣在中国银行西安通济坊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5.7元;冻结被执行人裴丽丽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白沙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615.20元;冻结被执行人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被执行人秦岭鲜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909.24元;冻结被执行人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经查,被执行人宋金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A×××××、陕A×××××、陕A×××××、陕A×××××、陕A×××××的小型汽车五辆,被执行人詹秦赣名下登记有牌号为陕A×××××和陕A×××××的汽车两辆。本院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七辆车的产权过户手续,但因车辆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置。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船舶、证券、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郭:我认为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侯:同意本院((2016)陕0113执33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王: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6)陕0113执33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