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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郭猛、张瑛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郭猛,张瑛晖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266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财政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凤权,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涛,该中心副主任。被告:郭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西北营村。被告:张瑛晖,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郭猛、张瑛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免收500元,另75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白兴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