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学良、王朝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学良,王朝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44号申请人:杨学良,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王朝岳,男,199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申请人杨学良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朝岳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5万元。担保人杨立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廊坊市顺安小区1-2-301房产(廊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