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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代学礼与严振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学礼,严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3655号申请执行人:代学礼,男,满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严振龙,男,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执行代学礼申请严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81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级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200元。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281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毅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宝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