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8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应和与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和,张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347号原告:周应和,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彦,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原告周应和与被告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应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应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周应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陈鸿锐审判员  冯 毅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