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应和与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和,张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347号原告:周应和,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彦,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原告周应和与被告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应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应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周应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陈鸿锐审判员 冯 毅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