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许兰花与白锋、赵剑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兰花,白锋,赵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4财保101号申请人:许兰花,住址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白锋,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赵剑涛,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许兰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白锋所驾驶登记人赵剑涛牌号×××价值120000元埃尔法小型客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兰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白锋所驾驶登记人赵剑涛牌号×××价值120000元埃尔法小型客车,期限为二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许兰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常建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滢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