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10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胜金与被告湖北通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志敏、第三人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金,湖北通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志敏,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035-2号原告:刘胜金,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47********。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通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月亮湾水岸花园第28栋。法定代表人:成忠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志敏,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2********。第三人: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委会,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法定代表人:焦成佳,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金与被告湖北通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志敏、第三人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胜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胜金负担。审 判 长 邵瑞光人民陪审员 喻曙芳人民陪审员 阮 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宇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