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钱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钱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294号被执行人张钱进,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钱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82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张钱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由张小海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钱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令(其母亲代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故未采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张钱进长期在外、下落不明。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钱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决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商品房、有价证券。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难以对其拘留。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